捉姦目的:

根據珍女人捉姦部門統計數據,捉姦目的不外乎以下幾種,62%捉姦委託是為了出口氣,23%捉姦委託是為了得到賠償金(通姦罪附帶民事賠償),12%是為了挽回婚姻,其餘3%樣本過少不計。

捉姦,往往給予外遇出軌者彷彿高空彈跳般的震撼感,也是最能療癒被外遇背叛的激烈手段,但捉姦要能對外遇出軌者帶來真正有決定性的殺傷力還是要捉姦在床,捉姦對應的刑法,是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通姦罪屬於告訴乃論,且非配偶不得告訴,但如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寬恕,則不得告訴。。

通姦罪的真實判決案例:

瞭解通姦罪的認定方式之前,先來看看一些通姦罪的真實判決案例:

1:小三堅稱捉姦不在床,只有口交無性交,台中地院認為口交不構成通姦,無罪判定。

2:大老婆拿作愛錄音檔提告,判決結果是煽情呻吟聲不算通姦,因此高雄地院無罪判定。

3:女子與醫生摩鐵開房間,女子辯稱只是打肉毒桿菌,又是高雄地院無罪判定。

4:音樂老師與女學生被捕獲裸體共處一室,辯稱因為有赤身裸體習慣,因無實證且認定裸體不足證明有通姦,台北地檢處分不起訴,依然等於無罪判定。

5:自行車震捉姦沒拍攝到性器官交合,當事人辯稱調整轎車座椅的玩鬧,通姦證據不足,還是無罪判定。

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的認定

看完通姦罪的判決案例是否有吃驚到?通姦罪的認定有那麼嚴苛嗎?這邊就來好好瞭解通姦罪認定吧。
通姦的定義是與有婚姻者與配偶以外對象有性行為,而與人通姦的配偶方可進行捉姦與通姦告訴。
法官們對於通姦罪的認定,性器交合(性行為)是通姦罪有無的最大關鍵因素,搭配上論理法則以及自由心證認定。而由上述通姦判決案例可以得知,在一般人經驗法則判斷下的通姦認定到了法院卻無罪判決的最大原因就是因為缺乏最有力的證據力,也就是性器交合(性行為),俗稱的捉姦在床。

理論上通姦罪成立不一定就要捉姦在床不可,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他們有發生性器交合(性行為)即可,但從實務上而言,捉姦在床才是唯一讓通姦被告砌詞狡辯無用,法官無法因為自身的理論、經驗、心證等緣故”誤判”的方式。


註1:通姦罪是刑法第17章第239條,刑法第17章是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除了上述通姦罪之外,誘拐有配偶之人離家,或者誘拐未成年人離家等,都屬於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依法都可提起告訴。


文章來源:捉姦目的與通姦罪認定-珍女人徵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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